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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汇编

一、我馆查新业务受理

    1.我馆为江西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科技查新机构(景德镇陶瓷大学查新检索中心),可以在获准的学科(专业)范围内从事科技计划立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化转移等科技查新业务,出具查新检索报告。

    2.受理科技查新业务的学科(专业)范围为无机非金属材料、机械设计、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工程热物理、热学、电子技术、计算机科学技术基础学科、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工程和计算机应用等10个二级学科。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查新站将拒绝接受查新委托:

    (1)委托查新项目不属本站查新专业范围;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或委托资料不全者;

    (3)经三次交谈,查新委托人仍不能明确列出查新项目的查新点;

    (4)委托人要求的交付报告时间过短,以致不能保证查新质量者。

二、查新委托人的义务、行为规范、权利及法律责任

    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新规范》规定了查新委托人的义务、行为规范、权利及法律责任如下:

    1.义务

    (1)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①参考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②技术性能指标数据;③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①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从查新项目所属专业的文献常用词汇中选择:②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③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2.行为规范

    (1)查新委托人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2)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查新委托人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

    (3)完成查新事务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也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查新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查新委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

    (5)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权利

    (1)查新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2)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4.法律责任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查新实施过程中,委托方应与查新员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商讨解决查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