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字〔2017〕8号
根据学校校内收费的相关制度,图书馆就文献逾期、丢失、损坏等情况制定以下处理规定:
1.文献(包括图书、期刊、光盘、磁带等)逾期,是指文献超过正常的借阅期限(参见《读者文献外借权限表》)。图书(含期刊合订本)超过借期后的第1天到第30天(含第30天)每册每天按0.10元计算超期罚款。从第31天起,每册每天按0.20元计算超期罚款。
2.读者丢失所借图书(包括期刊合订本),一般图书按原价3倍赔款。
3.读者丢失图书原则上可以购买版本完全相同的图书代替原书赔偿,否则按赔款处理。当读者自己购买用来赔的书与原书(丢失图书)题名一致,质量相差不大、书价相当、出版社、作者相同仅仅版次新于原书版次(如原书是第一版,赔书是第二次印刷或再版时)也可接收。丢失有收藏价值的图书,如名著、精装美术书等,购来赔的书质量相差太大的(含盗版书)不予接收。
4.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逾期,均按逾期罚款的规定处理(因为占用了图书流通时间,造成资源浪费)。
5.图书馆有大量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图书,尤其是陶瓷类、美术类图书,价格低,但影响力大、学术价值和收藏价值较高,为重点保护这批图书,特规定丢失陶瓷类、美术类图书按出版年不同给予不同的赔款倍数:
(1)2000年后(含2000年)出版的,按原书价格的3~8倍赔款;
(2)200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书价格的6~100倍赔款;
(3)如该书图书馆仅有孤本,按高倍数赔款。
6.偷窃图书者,除收回该书外,按每册书100元罚款,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停止借书3个月。如为本校学生,图书馆将报读者所在学院和学工处,按学校的违纪违规规定处理;其他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7.对污损图书的处理
污损图书,指读者对所借图书涂画、弄脏、撕页、挖空页面图案等损坏图书行为。
(1)对污损图书,视情节轻重处以书价10%~50%的罚款;若图书无法使用,按丢书处理。
(2)读者有意损坏图书(如刀刻、撕页等),按图书丢书处理。
(3)图书条形码被污损造成不能正常流通使用,或还回图书中磁条或RFID标签被有意撕毁,在图书馆做一小时义务劳动。
(4)图书污损的处理同样适合期刊等其他文献污损的处理。
(5)对有意损坏文献及其条码且态度恶劣者,将按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如为本校学生,同时报学校学工处依据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